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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征期提醒!全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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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 19: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要提醒:2月征期不延期,截止15日!财小加提醒:这些重点事项及最新税费政策要注意~



01
2月征期 · 重要事项提醒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月部分缓缴税款即将到期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再次加大了缓缴税费力度。
但2月份有一部分的缓缴税款即将到期,财小加提醒:2月除正常申报缴纳的税费外,别忘了缴纳即将到期的缓缴税费款!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变了,已开免税发票 → 无需追回
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9日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继续享受减免增值税的内容:


点这里回顾:《3%→不再免征!小规模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出台》
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1月(政策出台前)自行开具了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的问题——
税局已经明确:如您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变了)
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
点这里回顾:《申报表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填报?这些优惠别忘了填报享受》
点这里回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其中关于2022年度申报表变化,见上条)》

4.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点这里回顾:《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5.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可能】会上线预约功能

  • 简易申报:2023年3月1日—5月31日(适合2022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额未超6万,且已预缴税款,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 标准申报:2023年3月1日—6月30日(适合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通过标准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2022年2月16日)个税APP曾上线2021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功能: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进行预约——


2022年度个税汇算【或可能】也会上线预约功能(仅供参考,谨以实际情况为准),建议多多关注财加教育及个税APP相关信息。

6. 2022年度个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期限:2023年1月1日—3月30日
点这里回顾:《税局退钱了!个税手续费退付开始申请,3月30日前完成(含办理指引)》

02
政策新规 · 这些变化要关注

1. 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
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对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


什么是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2. 全电发票加速扩围,新增五地试点
1月20日,陕西、青岛、大连、重庆、天津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青岛、大连、重庆、天津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五省市的纳税人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至此,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方试点已包括: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四川、厦门、青岛、陕西、重庆、天津、大连共计10个省市(自治区)。

3. 两项个税优惠继续减免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详细点这里回顾:《重磅!个税继续减免!延至2023年底》

上海: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


1)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开展延期还付本息和续贷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等;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
  • 继续按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 对非居民用户2023年超定额用水,减半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稳岗留工10条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3)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2023年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发生的场租费用给予补贴……等等;

江苏: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
1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物流成本;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大力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能力;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税额的50%减免“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 免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 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
  • 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
  • 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 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 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及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与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等等。

辽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明确: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
2)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3)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等等

黑龙江: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措施

  • 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每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 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 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 各级市场监督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等等;

……篇幅原因,更多相关财税干货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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